“自己”為“自己”擔保惹上大官司,高深橡膠或面臨退市風險?
“自己”為“自己”擔保,極具警示意義。
11月18日,新三板掛牌公司高深橡膠(833021.OC,全稱:西雙版納新高深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連發兩則涉訴相關公告——《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西雙版納新高深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決書的風險提示性公告》、《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6-045)。新三板涉及訴訟并不少見,但這起訴訟案件卻很少見且典型——企業因為給母公司或同一實際控制人做金融擔保導致公司負債過重。“自己”為“自己”擔保,極具警示意義。
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披露信息顯示,高深橡膠于2015年10月20日掛牌協議轉讓,主辦券商為財通證券。主要從事橡膠種植、加工、銷售;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等。
此次訴訟案件,簡單來說,就是2014年7月3日,云南高深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高深”)與昆明高深國際商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昆明高深”)分別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星支行(以下簡稱“招行昆明金星支行”)簽訂《授信協議》獲得相應授信額度。同日,高深橡膠聯合其余4個關聯公司及3個自然人(實際控制人)對前述兩公司進行擔保。最終被擔保公司違約,高深橡膠被法院判決償還款項共計人民幣325786094.65元,達到其2016年6月30日凈資產的1.2倍。
值得注意的是,野馬財經查閱工商局信息及高深橡膠相關公告發現,王珍全、王珍勝、王珍興為親兄弟,案件中所有的被告公司,實際控制人均相同,為王珍全、王珍勝、王珍興家族,且實際控制人同為被告。其中,被擔保公司——昆明高深和云南高深同為高深(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云南高深則為高深橡膠的母公司。這種關系下的擔保,存在的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就非常大。高深橡膠所涉及的企業關系如下圖所示:
![]() |
【案情回顧】
該公司訴訟進展公告顯示,2014年7月3日,云南高深與招行昆明金星支行簽訂了《授信協議》,約定招行昆明金星支行向云南高深提供人民幣三億五千萬元整的授信額度,授信期間為12個月,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 年7月6日止。
同日,昆明高深與招行昆明金星支行簽訂《授信協議》,約定招行昆明金星支行向昆明高深提供人民幣一億元整的授信額度,授信期間為12個月,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授信額度具體業務種類包括流動資金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等。
同日,高深(集團)有限公司、嵩明高深橡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嵩明高深”)、西雙版納新高深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即高深橡膠)、德宏高深橡膠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宏高深”)、海南高深橡膠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高深”)、王珍全、王珍勝、王珍興等分別為云南高深和昆明高深在各自《授信協議》項下所欠招行昆明金星支行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此外,高深(集團)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1萬股股權為云南高深在《授信協議》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提供質押擔保。
依據2016年11月16日送達的判決書,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訴訟案件的判決(原文)如下:
1、判令云南高深橡膠有限公司(云南高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授信協議》(編號:873414ESX17)項下產生的債務向招行昆明金星支行償還銀行本金余額、逾期利息、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款項;
2、若云南高深未按時履行上述債務,原告招行昆明金星支行有權對高深(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作為上述債務質押財產的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1萬股權拍賣、變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判令昆明高深國際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昆明高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授信協議》(編號:873414ESX16)項下產生的債務向招行昆明金星支行償還銀行本金余額、逾期利息、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款項;
4、判令包括高深橡膠在內的八名擔保人對上述第1項和第3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回應】
高深橡膠2016年半年報顯示,公司2016年6月30日的凈資產為271000934.27元。而上述判決結果所涉及的償還銀行本金余額、逾期利息、復息、實現債權費用等款項共計人民幣325786094.65元,達到高深橡膠2016年6月30日凈資產的1.2倍。
在上述訴訟案件中,高深橡膠及其子公司嵩明高深、德宏高深、海南高深、以及其實際控制人王珍全、王珍勝、王珍興均為被告。
高深橡膠表示其正準備進一步上訴,野馬財經就其上訴進展情況與高深橡膠取得聯系,對方董秘回應野馬財經稱:目前不方便透露。
野馬財經在查看該公司公告時,發現高深橡膠在掛牌之時已對該項擔保進行了公告。
【專家分析】
高深橡膠主辦券商財通證券于11月18日出具了風險提示性公告,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若高深橡膠上訴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則高深橡膠及其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對本次訴訟涉案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風險,屆時將可能對其正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北京華沛德權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朝陽區律師協會金融證券委員會副主任張永福律師向野馬財經進一步解釋,如果上訴無果,公司和實際控制人都將承擔法院判決的責任。另外,如果當初擔保沒有履行法定程序(董事會、股東會投票決議),擅自提供擔保,還會被股轉公司追究責任,同時其他股東也可以追究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另一位業內資深律師表示,為股東公司做擔保本身沒有問題,但作為資本市場的公眾公司,對于擔保這樣的事件應當于第一時間在監管機構指定的地方進行公開披露,如若沒有,不僅該公司會受到監管機構的懲罰,其持續督導券商(通常為掛牌/上市主辦券商)也會受到相應懲罰,甚至股轉系統都會面臨法律訴訟風險。
【寫在最后】
野馬財經新三板研究中心認為,鑒于被告所有公司實際控制人相同,換句話說,即是自己為自己做擔保,若高深橡膠上訴無果,如此巨額的待償還款項,即使不至于使公司破產,但勢必對其后續發展產生較大不利影響,如若處理不當,會上升到退市的風險。
![]() |
野馬財經新三板研究中心提示廣大新三板公司及投資者,在公司進行擔保或者有意愿投資有擔保行為的公司時,注意以下幾點:
1、在被擔保和對外擔保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在監管機構指定的地方進行公開披露,擔保發生在掛牌之前,公司應當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進行風險披露和提示;
2、擔保必須履行法定程序(董事會、股東會投票決議),擅自提供擔保,會被股轉公司追究責任,同時其他股東也可以追究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3、同一控制人風險。當擔保公司和被擔保公司實際控制人相同時,一旦被擔保公司不能償債,即表示該實際控制人償債能力喪失的可能性極大。實際控制人資金鏈斷裂,將對相關公司產生一系列嚴重不利影響。
轉自:橡膠技術網,橡膠行業門戶網站!
- 印度東北部將成為該國橡膠生產中心區2021-12-15 11:12:12
- 泰國撥款100億泰銖用于橡膠價格保證計劃,以保障膠農收入2021-12-03 11:12:19
- 康迪泰克(中國)2.3億元膠管項目,竣工驗收2021-11-30 10:11:00
- 打造一流的跨國現代農業集團2021-11-30 09:11:58
- 廣東農墾建墾70周年賀信2021-11-30 09:11:41
- 橡膠產業拓荒記:從荒山墾植到笑傲資本——紀念廣東農墾70周年2021-11-30 09:11:56
- 橡膠產業變形記——從為國植膠到全球配置資源2021-11-30 09:11:29
- 50萬公里,“稀土金”輪胎通過鑒定!12-08
- 科創板,迎來首家橡膠制品上市企業!12-08
- 扛不住了!原材料瘋漲,產能緊張,輪胎12月份漲價已成定局!11-19
- 張立群教授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11-19














